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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布仁巴雅尔 发布时间:2025-04-05 11:42:42 |
对儒家来说,法律和政令充其量是不得已而用之的辅助性手段。 由此可见基督教传教士受儒学影响对墨学持先入为主的排斥态度,而儒生本于辟杨墨攻异端的情结皈依天主教也无非是寻找洁净佛道迷信的替代品而已。新墨家学派的建制成型和墨家基督教神学的理论突破,不必要绕开已有共识的公共文本资源,完全可以在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既契合与转化,又突破与超拔。 因着相似的异质性,耶墨二家被并举,不仅是补儒家的偏弊,更具备一种革新的可能。墨学中绝千年之后,于上个世纪20年代经历第三波复兴,在时间上契合中国基督教会本色化运动、人格救国运动以及教会外掀起的轰轰烈烈的非基运动,故彼时的耶墨对话也好,耶墨并提也罢,自有其时代意义。某教士怒,欲兴舌战而报复焉。可惜民国学人所关注的耶墨衡论的价值,大多局限在耶墨二家之于儒家传统文化的异质性,且以耶稣墨翟二人人格精神作为比附,以此希望改良以儒家文化传统为主的中国国民性格。举清代中国儒生和西洋传教士的两则史料来谈有关墨家基督徒的身份构建问题。 (2)在改造以儒家传统为基底的中国国民性格之使命上耶墨两家具备一致性。二人形象与统治阶级的奢侈和淫乱形成鲜明对比。尤其从它没有察觉到应当旨在防止不可接受的基本恶这一点看,后果论包含的一个最有反讽意味的深度悖论或许在于:它可以说是一种不计后果的后果论,居然怂恿人们无视各种行为有可能在悖论性结构中生成不可接受之恶的严重后果,也应当一味追求达成总量更大之善的可欲目的,以致误导人们为了实现让自己的某方面存在最大量度地滋润起来的成功意图,不惜付出让自己的人生理念遭受实质性否定的底线代价,就像日常生活中那些赚了大钱丢了小命的过劳死案例所清晰见证的那样。 而就本文讨论的课题来说,这个概念恰恰隐含着应当源自何处的谜底。例如,倘若我缺失了我想要的财富之善,就等于陷入了我反感的贫穷之恶。第二,更严重的是,后果论仅仅把应当与善或更好挂起钩来,还忽视了事情的另一面:某种义务之所以要求人们不得不忍受次要恶也不可不确保基本善,最终还是为了防止由于缺失基本善而势必会在对应性关联中生成的基本恶。换言之,与普里查德所说的相反,如果不是来自军人针对勇敢这种德性之善的重要价值做出的评判结论,他们要求自己战斗至死的那种义务感还会来自什么地方呢? 从这里看,道义论虽然不仅打着道义的旗号,而且彰显了义务对人具有的不计善恶后果的强制性约束力,它围绕应当展开的论证却十分离谱。 因此,倘若我在权衡比较后认为,像挡风保暖、遮蔽隐私这样的善在重要性上压倒了像做手头的事情、继续蒙头睡觉这样的善,我就会按照两善相权取其重的人性逻辑,命令自己有必要把门关上。[③] [英]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 二 事实上,只要引入诸善冲突这种人生在世随处可见的普通现象,我们就能突破后果论和道义论的局限,围绕应当的起源提出一种有说服力的解释了。以我应当把门关上这个单纯涉及一己个体的日常义务为例:它肯定意味着关门对我来说是一件值得意欲的好事情,能够有益于我挡风保暖、遮蔽隐私等等,不然我怎么会想到应当做它呢? 但进一步反思会发现,后果论的立场至少会遇到两个难题。[12] 见刘清平:《试析诸善冲突的根源和意义》,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另一方面,我要实现它又得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放下手头的事情、从被窝里起身等。 就此而言,后果论虽然强调了应当与善的关联,但由于忽视了诸善冲突导致的善恶悖论性交织对于人的存在所发挥的实质性效应,它在解释义务的强制性究竟来自哪里的问题上同样缺乏说服力。[①] 边沁也宣布:对于一个符合效益原理的行为,……人们总可以说应当从事它是对的,至少不是错的。众所周知,康德曾凭借上述成见,把基于情感的偏好之爱与基于意志的实践之爱区分开来,认为前者没法被命令,也不成其为义务。人们之所以不计善恶后果也要履行应当之义务,就是因为道义原则不但优先于善恶,而且还规定了善恶。 后者才能被命令,有资格构成义务[16]。本文以‘应当强制性的根源为题,原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例如,不管是围绕感性声色展开的情感喜爱,还是围绕伦理德性展开的意志欲求,本身都只是你内心的某种意愿偏好,既没有约束力,也不构成义务。[⑧] 毋庸讳言,这些说法尤其适合于解释那些不计后果也要把舍生赴死之类的趋恶行为当成是应当之义务的现象,从而克服后果论片面强调趋善的理论缺失:只要符合了道义原则,哪怕一个行为会导致失去生命的可怕后果,人们也应当强制性地约束自己不可不从事它。 换句话说,人们在诸善冲突中展开取舍选择的完整结果是:在达成某种想要的好东西而避免对应的坏东西的同时,又不得不放弃另一种也想要的好东西而忍受对应的坏东西。某些西方哲人曾基于这一点,把恶说成是善的缺失[14]。黑尔一方面主张可以用‘应当界定人工概念‘更好,甚至认为在我应当做什么的语境里什么事最好就做什么事的命题属于分析性的,另一方面又强调‘应当的用法更近似于‘正当而不是‘善,甚至宣称严格区分善与正当、应当、义务是十分重要的[11]。[16] 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注释: [①] [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2页。首先,既然关门对我来说构成了可欲之善,我岂不是会心甘情愿地想要做这件事,怎么还会把它视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命令自己应当把门关上呢?毕竟,谁会被逼着去获得朝思暮想的好东西呢?所以,当摩尔宣称‘义务通常是许多个体受到诱惑想要回避的行为时,他就陷入了这种窘境:倘若我们的‘义务必须被定义为达成善的手段 [④],按照人性的逻辑总是趋善避恶的人们,怎么还会想要回避那些符合义务、因而能够达成善的行为呢?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履行许多义务不但似乎得不到什么有益的好处,相反还会生成某些严重的恶果,以至于人们会觉得只有不计善恶后果才应当从事它们,就像西季威克提到的那样:义务的召唤常常驱使着军人、其他公职人员或受迫害宗教的信徒们,毅然面对确定而痛苦的死亡,尽管他们只需用微不足道的名誉损失就能避免它。 换言之,导致趋善的想要行为变成了应当之义务的关键因素,就是人们在诸善冲突中为了达成某个不可不实现的基本善而不得不忍受某些次要恶,以致后者对于人们来说居然成为必要的了。反过来看,在给定了一个行为必须忍受的坏东西的严重程度的前提下,与之交织的好东西的重要程度往往直接决定着相关义务的约束力:我在履行某项义务的时候不可不实现的基本善越重要,我就越是会强制自己履行这项义务。 如果你避免了你反感的死亡之恶,则等于保全了你想要的生命之善。[13] [英]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②] 摩尔则声称:义务只能理解成比其它任何可能的选择都会在全宇宙产生更大之善的行为。正是上述机制的内在效应,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们在诸善冲突中从事的任何选择行为都必然会生成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在实现甲善而避免对应的甲恶的同时,又因为放弃乙善而导致了对应的乙恶,以致甲善与乙恶不可分离地捆绑在一起,就像有熊掌之善与无鱼之恶、有鱼之善与无熊掌之恶总是相互纠结缠绕那样。 《论正当:一种元伦理学的解读》,载《政治之维》(论文集),邓正来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无论如何,即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履行的应当扶老携幼、不可说谎欺骗等道德义务,同样是基于人际冲突这种诸善冲突的特定形式之中的:由于实现惠助他人、诚信守诺这类伦理之善需要人们付出举手投足、私利受损等必要的代价,他们才会觉得自己应当在道德义务的强制性约束下,从事这些旨在实现伦理之善、符合道义原则的高尚行为。[③] 无可否认,这些说法包含着一定的道理。[⑧]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页。 比方说,非要离开热被窝才能关上门的强制度,就比只需起身动动手就能关上门高出许多。《孟子·告子上》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从这里看,后果论仅仅把义务与善片面地挂起钩来,实际上就否认了应当与恶之间的双重性关联。第一,后果论明显忽视了应当与必要恶的内在关联,没有看到任何义务的强制性意蕴都在于:人们觉得即便心有不甘,也应当约束自己忍受次要恶,以确保实现对于维系自己的存在来说不可或缺的基本善。 [②]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9页。普里查德在断言义务与利益无关的同时也声称:除非认识到一个行为将产生某种善,否则我们不应该承认我们应当从事这个行为[⑩]。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已经形象地描述了这类现象以及从中生成有得有失的取舍选择的必然性。例如,康德曾宣布:善恶概念不可以先于道德法则得到界定,虽然道德法则似乎以它们为基础[⑨]。例如,康德就认为:不是作为道德法则的一个对象的善概念规定了道德法则并使之成为可能,而是相反,道德法则首先规定了善概念,让它完全配得上这个名称,并使之成为可能。事实上,当人们从与两善相权取其重对应的两恶相权取其轻的人性逻辑出发,把必要恶解释成在两种坏东西中选取较次要的坏东西的时候,他们已经触及到了应当之义务的这种旨在防止不可接受之恶的根本功能了:在诸善冲突生成的两恶无法全免的情况下,哪怕自己情有不愿也有必要忍受次要的坏东西,以防止严重的坏东西实质性地毁灭了自己的存在。 正是针对后果论的这种力不从心,道义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应当之义务(道义原则)与善恶的内容无关,而是基于它们本身的不证自明、可普遍化、合乎逻辑等形式属性。四 现在回过头看西方主流学界的两大阵营在应当问题上持有的对立观点,其中包含的理论短板就显得一目了然了。 进入20世纪,英国哲学家伯林则清晰地指出:人们无法避免选择的核心理由在于,人们的各种目的是相互抵触的,因而不可能得到所有的东西。[12] 顾名思义,诸善冲突是指在人们想要获得的若干好东西之间存在着相互抵触的张力矛盾(其中也包括人们为了实现某个目的善,不得不花费像时间和精力这类工具善的张力矛盾),以致他们要想达成某种可欲的好东西,就不得不放弃其它可欲的好东西。 一个人遭遇了某种可厌之恶,则意味着他缺失了对应的可欲之善。可一旦在诸善冲突下被当成了基本善,哪怕你只需耗费一定的精力时间达成它,你也会富于义务感地对自己下一道强制性的命令,迫使自己不惜忍受像岁月流逝、精疲力竭这样的坏东西,也要以应当的方式去爱你认为重要的那种好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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